【导语】:淮南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衔接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分段缴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转入,详见正文。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确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什么时候办理衔接
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分别(分段)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不用办理转移衔接。
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个人账户转移合并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3)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简单说:职工社保转居民社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计;居民社保转职工社保,缴费年限不能合并累计。
(4)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5)转移衔接流程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了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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