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淮南市出生登记的籍贯登记需要填写婴儿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其他登记项目,详见正文。
淮南市新生儿出生登记的籍贯为婴儿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
其他登记项目:
(一)姓名登记。姓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登记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出生入户申报的姓名,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姓名予以登记婴儿姓名,同时可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
(二)民族登记。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登记时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一般不得变更。
注:此处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意义的血缘关系填写。
登记须知: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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