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也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详情请看下方正文。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
(4)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6)部队出具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二、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
(6)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7)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三、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或派出所集体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户口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4)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及同意出生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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