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理 :
二手房买卖过户二手房夫妻过户二手房遗赠过户二手房赠与过户
办理条件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发生转移登记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房屋买卖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至收件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岗位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3、审核登簿: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缮证:制证岗位根据审核结果打印权属证书。
5、发证: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间:15工作日
办理费用:
1、登记费
住 宅:80元/,非住宅:550元/次
注: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2、权证工本费:10元/本,由房屋权利人承担
3、商品房交易手续费:
住 宅:3元/平方米,由卖方承担(2002年3月1日以前交易的由买方承担)
非住宅:0.4%,由卖方承担(2003年12月1日以前交易的按0.5%计收,双方各承担一半)
注:费用仅供参考